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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380号)》中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以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已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并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361Z0455号),无法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无法形成对该议案的合理专业判断,故无法表示意见。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外部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有助于拓宽公司及下属公司

融资渠道,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上述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利于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的最新要求。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宜。

八、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未经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鉴证,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应以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鉴证意见为准。鉴于我们目前对于所涉事项缺乏充分的判定依据,故无法表示意见。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结果及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我们无法形成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合理判断。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鉴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未发现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翼飞 戚树森 丁兴号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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