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了完善和健全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3、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未来三年公司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相应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须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且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决策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由董事会提出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5、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