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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225004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长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在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长方集团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长方集团对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监督管控不到位,经长方集团自查发现该子公司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2022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前期财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审议及整改规范工作。

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长方集团于2022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六、强调事项

2023年1月17日,长方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3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 号),要求公司对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整改;2023年3月30日,公司完成整改并公告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完成了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工作,并按照内控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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