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张荣庆 徐景熙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