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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六次会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先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审查,确认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事项并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永泰三木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67亿元股东投入,永泰三木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纳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表范围。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方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100.00%股权的子公司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木集团000632)

9.51%股份,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公司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表子公司提供股东投入构成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旨在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资金支持,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因此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卢少辉、徐青、苏文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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