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2022年至2024年每年可以进行两次利润分配,即年度利润分配及中期利润分配。
二、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2年至2024年每年每股现金分红不低于2元或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当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回报规划的,公司可在不违反《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情况下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