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公司在判断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合同的成本”,不仅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还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