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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铁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社交媒体等传播媒介;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沟通、交流机制。

(一)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二)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三)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二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反向路演或公司开放日过程中,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配备专职岗位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经培训及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如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选拔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素养的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能够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公告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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