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生产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修订稿)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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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 | 李清 | 王春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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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 | 崔嵘 |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