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