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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关于修订《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3-022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至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拟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应办理相关手续。(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住所地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确认后,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机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内容。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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