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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本次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本次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对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我们已认可,没有异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的关联交易预计补充严格遵循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及市

场化定价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董事会在表决此项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确定公司2023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且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授信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沈阳蜡化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发展主业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具备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该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目前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正常,我们认为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总额度的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从促进公司经营及发展角度出发,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无抵押、无担保。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借款符合公司2023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此次为子公司沈阳蜡化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正常开展,该项资助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议案。

八、关于2023年度公司投资计划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3年投资计划,可以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事项。

九、关于2022年度计提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项议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拟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沈阳蜡化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拟转让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拟转让南京东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没有损害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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