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截止报告期末,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亏损1,613,409,983.77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净亏损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646,762,850.04元。母公司无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鉴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生产经营实际,保障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定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