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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力宾、李建雄、李红顺回避表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按照商业原则在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账户服务及支付结算服务等业务,单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同时担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新网银行的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3DD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 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26楼1-8号法定代表人:江海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12-28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相关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30%
2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9.50%
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5%
4成都启阳远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50%
5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6%
6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
7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3%
8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

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网银行总资产为848.20亿元,负债总额为783.86亿元,净资产为64.34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6.44亿元,净利润为6.81亿元。

2、关联关系说明

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同时担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新网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新网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规范性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上述存贷款等业务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由交易双方协调确定,且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及期限内根据办理的相关存贷款业务等与新网银行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新网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符合公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收费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在新网银行最高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取得存款利息84.66万元,存款余额为5,706.39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

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资金管理以及经营需要作出的,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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