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额度使用期限12个月,具体每笔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业务概述
下属子公司将因向客户销售显示器及电视等产品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下属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的情况
合作机构为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公司将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保理金额及期限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内有效,具体每笔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五、保理融资利息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