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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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