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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楚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予以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三)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四)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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