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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达金属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019)。

一、诉讼进展情况

董赢、柏光辉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3民初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裁定内容如下:

复议申请人:董赢、柏光辉

被申请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赢、柏光辉复议请求:解除对董赢、柏光辉的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一、董赢、柏光辉已经将价值远超盛达金属公司诉讼请求金额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质押给盛达金属公司,并早已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案没有进行任何财产保全的必要。二、即使按照2021年协议约定认定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董赢、柏光辉与盛达金属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明确载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预估值为44亿元,盛达金属公司大量上市公司公告亦载明该信息,但裁定书所附准予保全的财产清单却根据公司认缴出资额认为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仅550万元,进而在盛达金属公司诉讼

请求金额约12亿元的情况下,对包括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在内的十八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严重超标的保全,依法应予纠正。三、严禁超标的保全,是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政策及要求,请纠正本案超标的保全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相应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董赢、柏光辉提出的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13.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6%。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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