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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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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首发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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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 8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 9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 10

(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12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 14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 ...... 14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 15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7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7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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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

2、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名称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保荐代表人刘奇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6层010-577832730755-83081287
宁博
项目协办人贺军伟
项目组其他成员宋晓晖
张钰源
张逸潇
唐堂
张春宝
刘利勇
杨鸿宇
陶稼轩

3、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①招商证券刘奇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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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②招商证券宁博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经办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项目协办人

4、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协办人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组成员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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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olaX Power Network Technology (Zhejiang)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邮政编码311500
联系电话0571-58597001/0571-58597002
互联网网址www.solaxpower.com.cn
经营范围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面向海外客户提供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智慧能源管理系统以及光伏并网逆变器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储能以及光伏并网领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关联方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

0.6833%股份。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及招商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招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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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5名立项委员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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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名内核委员参会,7名委员(含7名)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保荐机构对艾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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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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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2022年5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2年5月2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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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过程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内容明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并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及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

根据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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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8,579.32万元增长到2022年12月31日的128,331.55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营业收入由2020年的38,910.06万元增长至2022年的461,179.55万元,复合增长率为244.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2020年的1,921.14万元增长至2022年的111,895.86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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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符合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进行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浙江艾罗电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6月16日,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符合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查阅和分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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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面向海外客户提供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以及光伏并网逆变器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储能以及光伏并网领域,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符合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主要从事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面向海外客户提供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以及光伏并网逆变器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储能以及光伏并网领域。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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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承诺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要求进行核查分析。经核查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要求。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按发行4,00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变更为16,000.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

2、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00Z009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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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6,293.59万元、111,895.86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18,189.45万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461,179.55万元;参照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第(一)款规定的科创板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项目以及发行人事项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等工作,招商证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雄和梁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提供尽职调查和财务咨询等服务。本次项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总额人民币78万元整。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招商证券已实际支付费用60万元(含增值税),尚余18万元(含增值税)未支付。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立于2004年,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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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杨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本项目进行法律尽调服务。本次项目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总额人民币78万元,并由招商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已向金诚同达支付38万元(含增值税),尚余40万元(含增值税)未支付。本保荐机构上述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艾罗能源”)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具体服务内容
1安徽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咨询报告
2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海创凌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文件翻译服务
4Dentons Australia Limited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5Dentons UK and Middle East LLP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6GRAF VON WESTPHALEN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7KING AND WOOD MALLESONS LAW OFFIce Japan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8Niedziela, Zielinski I Wspolnicy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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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机构名称具体服务内容
9Noerr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10RSM Australia Pty Ltd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1RSM Austria Steuerberatung Gmbh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2RSM CZ a.s.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3RSM Netherlands Accountants N.V.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4RSM Poland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5RSM UK Audit LLP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6King & Wood Mallesons LLP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17RSM GmbH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8RSM &ASSOCIADOS-SROC,LDA.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19RSM Società di Revisione e Organizzazione Contabile S.p.A.协助海外客户访谈及盘点
20Dentons Europe LLP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的相关服务,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大额负债风险

截至2023年1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余额为3.57亿元,其中对家族成员及其控制企业的本息余额为3.43亿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至2027年,其余0.14亿元借款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为2035年;此外,实际控制人为其控制企业的对外借款承担0.94亿元的保证责任。上述住房贷款可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薪酬进行覆盖;针对其余债务或保证责任,实际控制人主要通过未来发行人的现金分红作为偿还资金来源,若发行人的分红不足,则考虑通过与主要债权人的债务延期承诺或出售少量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债务偿还。未来如果实际控制人因资产状况发生变化产生债务逾期偿还或违约的情形,可能导致债权人要求冻结、处置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等资产,进而对发行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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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桑尼能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余额为9.03亿元,其中到期时间为一年及以内的借款本息余额为6.33亿元,其余2.70亿元借款到期时间为一年以上;对外担保的债务本金余额为0.97亿元(对发行人的担保除外)。针对上述债务或保证责任,桑尼能源主要通过加快在手电站订单的建设交付回笼资金,获取主要债权方的新增授信或延期还款承诺,并处置部分资产来解决债务到期偿还问题。未来,若桑尼能源因无法偿还大额负债而被破产清算,且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负有个人责任,则可能影响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资格,进而对发行人的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8,910.06万元、83,266.64万元和461,179.55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4.27%,其中,最近一期收入较上期增长377,912.91万元,增幅453.86%。

发行人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近年来全球能源结构向光伏等清洁能源转型的进程不断推进,行业支持政策陆续出台,以及欧洲居民用电价格上涨,户用储能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发行人进入户用储能业务领域较早,核心产品包括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能够为用户提供完整的储能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户用储能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持续提升,分别为42.83%、68.13%和81.89%。

若上述推动行业以及发行人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则会对发行人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带来风险。具体而言,首先,若未来户用储能行业支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欧洲等地区能源供需变动使得电力等能源价格大幅度下跌,则会出现户用储能产品需求减少的情况,从而导致发行人可能面临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其次,随着国内外厂商在户用储能领域的积极布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若发行人未来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或市场饱和导致竞争白热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收入持续增长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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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适配模式选择风险

目前行业内较为常见的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的适配采用两种适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通用适配模式,即电池厂商提供通用型储能电池,适配不同厂家储能逆变器;第二种模式为特定适配模式,即同一品牌厂商为客户同时提供储能逆变器和电池产品,采用特定通信接口保障自有品牌电池与储能逆变器适配,以发挥储能系统的最大效能。行业内,固德威、锦浪科技、SMA等采用第一种通用适配方式,华为、SolarEdge等采用第二种特定适配方式。

发行人储能电池自批量生产销售以来,即采用特定适配模式,只能搭配自有储能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则从2021年初产品代际更新开始,仅可适配自有储能电池。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特定适配模式的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收入占储能产品合计收入比重分别为66.14%、80.81%和96.76%,占比较高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未来若市场对储能产品适配模式的偏好发生了不利变化,特定适配模式不再被市场认可,则发行人储能产品的销量可能会出现不利变化。

(4)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418.78万元、5,592.39万元和46,046.88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8%、6.49%和14.26%,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9%、6.72%和9.98%。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将持续增加。未来如果公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存在部分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50%、36.35%和38.99%。2021年较上期下降5.15个百分点,2022年较上期增长2.64个百分点。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而公司未能成功研发出更高售价或更低成本的产品,或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波动,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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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2022年12月24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GR202233009882),有效期三年,2022年至2024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经营场地租赁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租赁房产主要是厂房、仓库、办公楼、宿舍,其中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租赁房产共4处。未来如果出现相关租赁合同到期不能续约、出租方提前终止协议、租金大幅上涨等情况,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取得其他合适的租赁场地作为替代,可能会对公司的短期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8)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司的知识产权保密机制进行保护。

虽然公司极力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但因公司无法穷尽第三方所有知识产权,不排除可能与其它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某些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策略,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另一方面,如果因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出现漏洞,发生第三方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可能影响公司的产品销售或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额外的成本,将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9)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较快。公司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开发新产品实现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如果未来行业内出现突破性新技术,而公司未能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新技术,并快速准确开发出新一代贴合市场需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新产品,则可能使公司面临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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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滑及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10)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随着本行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人才竞争不断加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并实行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导致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规模的流失或无法吸引优秀研发人才,则会对公司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1)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对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出于技术保密需要,公司部分专有技术未申请专利、著作权。如果公司未来出现离职员工违约或者公司的核心技术保密方式出现重大漏洞,则可能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泄露,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12)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产品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需要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持续进行技术的突破与创新。

如果公司未来对于技术发展趋势或客户需求的判断出现偏差,可能导致研发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无法为公司带来有效的收入,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1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按计划投入“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海外营销及服务体系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四个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募投项目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根据当前的国内和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的,若以上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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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以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这对于公司的统筹规划、生产组织、内部管理、技术研发、商务支持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果管理层未来不能随公司规模变化及时建立相适应的运作机制并有效运行,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及业绩水平,限制公司的业务扩张和长远发展。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汇率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采用欧元、美元、英镑等外币结算。2020年至2022年,公司汇兑净损失分别为398.59万元、2,289.41万元、-6,095.38万元,2021年因汇率波动导致财务费用增长幅度较大。若未来汇率产生较大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开拓风险

欧洲市场为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均较高,且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而北美洲、大洋洲等欧洲以外其他市场收入金额及占比较低,且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欧洲市场435,835.6794.50%65,036.0078.11%28,891.1874.25%
其他市场25,343.885.50%18,230.6421.90%10,018.8925.75%

此外,发行人北美洲、大洋洲等区域的毛利率总体亦低于欧洲区域的毛利率。因此,发行人存在其他区域市场开拓不及欧洲市场的情况。

由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市场准入要求高,各个国家、地区以及客户自身的认证周期较长,行业进入壁垒较高。且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开拓新市场和发展新客户的难度增加。若发行人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认证等方面无法及时满足欧洲外其他区域的市场需求,导致新客户开发效果不佳或者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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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毛利率水平较低,可能存在北美洲、大洋洲等其他区域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市场开拓投入无法顺利转化为经营业绩增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国际贸易及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些年来,欧洲等地区能源结构向光伏等清洁能源转型的进程不断推进,并针对户用储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上述政策对公司报告期内,尤其是2021年、2022年的收入增长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区和国家光伏储能行业发展进程各不相同,结合本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部分国家亦通过补贴退坡政策、进口关税等贸易性政策、提振本土制造政策等,推动光伏储能行业朝向市场化发展,同时加强了对本土光伏和储能行业的保护。近期各国家出台的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政策如下:

①补贴退坡政策

意大利于2022年11月发布新政策,下调针对户储等一系列补贴的幅度。新政策计划于2023年下调现行针对户用光伏储能总投资110%的补贴,下调后光伏储能补贴额度降至90%,2024至2025年进一步退坡至70%/65%,并进一步设置家庭人均收入门槛。此外,补贴返还形式从5年以税收抵免的形式返还,自2022年改为4年。同时,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能否按照优惠政策获得全部补贴,同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②进口关税等贸易性政策

美国2018年发布的《301法案关税加征清单》(“301”法案)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其中包括逆变器,交流组件(带微型逆变器的太阳能电池板);随后在“301法案”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关税额度,储能电池征收7.5%关税,逆变器征收25%关税。此外,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对我国出口的光伏组件等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情形。未来不排除发行人重点销售区域颁布类似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或者其他地区“双反”调查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光伏逆变器、储能电池,则可能对发行人境外经营带来风险。

③其他国家提振本土产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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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于2022年8月推出的IRA法案,在鼓励光伏储能行业发展同时,着重提振本土产能。新的IRA法案不仅延长了集中式、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效期,更重要的是在本土制造端增加了税收抵免政策,即针对光伏生产的全产业链(包括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背板、逆变器等各环节)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以提振本土产能。

根据公开信息,欧盟拟于近期公布“Net-Zero Industry Act(Draft)”(《净零工业法案》(草案)),草案对欧盟本土清洁能源技术的制造提出目标:2030年欧盟40%清洁能源技术在欧盟制造,其中,针对光伏方面,计划本土制造能力满足欧盟年新增装机40%;电池方面,本土制造能力满足欧盟年新增装机85%。

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国家,包括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欧洲为公司的最大销售市场,报告期内公司在欧洲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5%、78.11%和94.50%。结合全球各国家光伏、储能产业政策变化、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行业景气程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的风险。随着光伏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结合储能技术应用,光伏发电在发电稳定性及可靠性方面亦取得大幅进步。尽管如此,现阶段光伏发电在成本和稳定性方面,与传统能源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并且各国家和地区光伏行业发展所处阶段不完全相同,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

第二,补贴退坡或者地方产业保护带来的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全球各国家关于光伏储能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依托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若在主要由补贴和税收减免推动光伏储能产业发展的国家出现降低或者取消补贴情况,例如意大利地区补贴退坡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带来一定影响。发行人2022年在意大利地区实现销售收入4.9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78%。意大利2022年11月出台针对光伏储能系统的补贴,补贴最高额从110%降至90%,而后2024年、2025年分别降至70%和65%,针对户用储能补贴持续退坡可能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在光伏储能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出于地方产业保护目的而实施的提振本土产业政策或者对外国厂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情形,例如美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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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提振本土储能产业的法案,和欧盟拟于近期公布针对欧盟本土清洁能源技术的法案草案。欧洲地区是发行人主要销售区域,2022年发行人在欧洲地区实现销售收入43.5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94.55%;美国不是发行人目前重点实现收入的市场,但美国市场能够帮助发行人树立更好的品牌声誉,是发行人未来重点关注的区域。美国、欧盟发布提振本土产业的法案,尽管法规整体促进光伏储能行业发展,但针对本土企业保护相关政策亦会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国际贸易带来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境外,未来如果发行人境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就储能电池、光伏逆变器等产品发起贸易摩擦或争端,或者因为经济、政治环境变化及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而施行不利于发行人产品进出口的相关贸易或者关税政策,例如美国政府2018年颁布的“301”法案,以及后续对储能电池、逆变器加码增收关税额度等政策,未来不排除发行人重点销售区域颁布类似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进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4)外购电芯依赖风险

发行人储能电池业务采用外购电芯和自主研发电池管理系统(BMS)相结合的策略。电芯是储能电池的基础,是储能电池能量的存储载体;BMS是储能电池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储能电池整体性能的提升以及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储能电池所用电芯全部对外采购,对电芯供应商具有较高的依赖度。若未来电芯市场供应紧缺,导致发行人无法获取足够的电芯供应以满足生产所需,或电芯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发行人电芯采购成本突增;则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储能电池产能利用率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或者储能电池生产成本大幅度上涨,从而对发行人储能电池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5)芯片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外先进厂商采购芯片的占比较高,外购境外品牌芯片金额占外购芯片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6.93%、72.70%和76.02%,对境外芯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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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存在依赖。全球芯片行业目前呈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特点,境外厂商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终端客户认可度,占据了较多市场份额。公司外购芯片主要为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芯片依赖进口是我国半导体产业当下总体的现实状况,因此,若国际贸易出现摩擦等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芯片的采购周期拉长或者国外厂商停止向国内企业供应芯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锂电池电芯、功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电容电阻、PCB板等,如果未来受到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原材料可能会出现供应不及时或者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若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则可能导致公司的成本增加或产品的交付延期,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风险

在海外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光伏储能经济性愈发明显,市场需求高速增长。户用储能目前尚处于行业发展较前期阶段,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未来市场规模增长潜力较大。此外,户用储能领域呈现市场参与者众多、行业领先企业市场份额逐步集中等特点,均会造成一定市场竞争风险,具体如下:

2021年,根据IHS的统计数据,全球户用储能出货量前三名分别为特斯拉、派能科技和比亚迪,市场份额占比前三名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为43%。储能行业领先企业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其他企业市场份额相对比较分散,发行人储能电池业务、储能逆变器业务与行业领先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2021年,全球前五大逆变器厂商合计市场份额占比约为79.30%,其中,阳光电源排名第1,市场份额约31.30%。并网逆变器行业发展时间较长,行业领先企业出货量规模大,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发行人并网逆变器业务与行业领先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行业内市场参与者众多,其中不乏国际知名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市场竞争者。未来随着户用储能领域持续保持高速发展,同行业公司在光伏储能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储能产品的开发及市场开拓力度,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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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定市场竞争风险;同时,光伏储能行业市场容量大并且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未来市场参与者将不断增多,新进入者将进一步加剧现有市场竞争压力,对发行人带来一定市场竞争风险。

综上,公司在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资金或技术人员储备等方面与国际领先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紧跟市场需求进行研发投入,迅速提高经营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扩大市场份额,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3、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平稳发展,成长性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未来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同时,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因此,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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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贺军伟保荐代表人签名:刘 奇签名:宁 博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王炳全内核负责人签名:吴 晨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王治鉴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吴宗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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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权刘奇同志和宁博同志担任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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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奇 宁 博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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