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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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