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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作出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第15号的这些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就“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解释第16号的这些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具体如下: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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