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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

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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