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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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3)第410164号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鼎龙文化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鼎龙文化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1)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内控失效
公司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2021年和2022上半年部分钛精矿产品通过中间贸易商销售给终端客户,终端客户为中钛科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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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上述交易实质上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能有效识别并披露。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在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方面的内控失效。
(2)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2021年度报告钛精矿产量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半年报中销售收入存在虚假记录,财务报表的编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3)投资管理
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的少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7,780万元的价格收购寻甸金林少数股东持有的寻甸金林10%股权;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铭泰”)的少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20万元的价格收购建水铭泰少数股东持有的建水铭泰10%股权。对于上述交易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也未能提供交易价格合理性的审计证据,表明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4)业绩补偿款未能收回
公司2021年度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54,525,691.19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款项尚未收回,2022年公司对上述应收业绩补偿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未能就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与应收款项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5)应收款项未能充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鼎龙文化应收款项账面余额22,032.76万元,其他应收款13,191.99万元,对部分大额应收款项,鼎龙文化未能充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应收款项催收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鼎龙文化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