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72.78 万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实际可行权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截至2023年4月14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3,727,800份,公司股本增加3,727,800股,股本总额将由696,921,354股变更为700,649,154股。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6,921,354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649,154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共计696,921,354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共计700,649,154股。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