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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25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
年6月1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31日。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1 柳钢债”(代码:122075)
   3、发行主体: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亿元。
   5、 债券期限: 年(附第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5.70%,固定不变;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
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逾期不另计
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3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
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权除息日:本期债券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6月1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2年6月1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
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
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1柳钢债”的QFII等非
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
账户,用途请填写“11柳钢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
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
    账户号码: 2105405009221001992
    账户名称: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邮寄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邮编:545002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
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柳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
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
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
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
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
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
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
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
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法定代表人:施沛润
   联系人: 班俊超、黄胜松
   联系电话: 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邮政编码:54500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杨洁、祁齐
   联系电话: 010-66299521;010-66299587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
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11 柳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
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
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
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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