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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狄瑞鹏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本人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投了赞成票,没有对公司相关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动态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于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进行必要的了解、谨慎审核,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出具书面的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460.23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48%,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2、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5、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及项目投资运营,利率定价合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沟通,我们对审计报告意见内容表示理解,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意见。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努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5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相关事宜。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460.23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最近一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47.14%,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借款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长辞职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长霍东先生出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职务,经核查,霍东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其辞职后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公司及时对董事会进行了补选,因此上述辞职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在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邵明亚先生、刘春阳先生任职资格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邵明亚先生、刘春阳先生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邵明亚先生、刘春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2年度,我作为独立董事: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董事其他工作情况

2022年度,我以勤勉尽责、合理谨慎的态度,维护公司利益,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还通过电话会议及实地考察等不同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实际问题。

我积极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谢谢。

独立董事:狄瑞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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