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3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且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结论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庆和
浦 洪
李学金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