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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分配政策。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保证公司运作的规范,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并且,公司建立和完善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23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的事项,符合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交易流程规范透明,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所述,同意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执行情况与2023年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综合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岗位履职情况制定。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本方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的规定,我们对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前期发生延续至本期的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杨 杨 陈建根 邢以群 张美华 谢鹏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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