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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2年末累计和当期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累计总额114,151.53万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尚在履行中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为配合塔中矿业提升产能至600万吨/年的扩产计划,经友好协商,嘉能可根据和塔中矿业签署的一系列产品出口合同,在未收到合同相关货物前,将提前支付塔中矿业销售的锌精矿产品的预付款。公司为塔中矿业和嘉能可的该项合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预估担保金额1.2亿美元。该项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

2、2022年8月,公司控股87.5%的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Tibet Summit Resources Hongkong Limited,以下简称“珠峰香港”)因其间接100%控股的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的年产5万吨规模碳酸锂盐湖提锂项目所需,向合成发电机(香港)有限公司采购FIRMAN-菱重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服务,合同总金额34,093,328.65美元,其中第一批货款的预付款6,818,655.73美元。除预付款后的金额为:27,274,672.92美元。公司拟为珠峰香港该项合同除预付款后金额(包括利息等)的支付提供一般责任担保,并依据应付余额,分期出具担保函。截至2022年末,相关担保函尚未出具。

3、2022年11月,塔中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贷款2000万美元。公司为塔中矿业的本项贷款提供最高额1.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项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

3、2022年12月,珠峰香港拟向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销售2100吨富锂卤水(氯化锂溶液)并签署相关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了保证珠峰香港在本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公司就珠峰香港在本

合同项下交易金额美金22,365,000元整(按2022年12月12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6.9565,约合人民币15,558.21万元)及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向买方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及时信息披露。

二、公司重视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同时,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独立董事:刘放来 胡越川 李秉心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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