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李刚梁上上李志飞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