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华体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547号《关于核准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5元,共募集资金450,112,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00,743,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44号《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首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十二万吨植脂末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6,521.61 | 36,521.61 |
2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 5,274.50 | 3,552.72 |
二、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拟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 3,552.72 | 51.81 |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后决定,拟将募投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4月延期至2024年12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由于公司结合最新市场消费需求,有针对性的优化升级了该项目的研发方向,该项目的进度整体有所延期,公司仍将持续推进该项目的实施。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基于优化升级原有研发项目,未改变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该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本次延期前 | 本次延期后 | ||
1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 2023年4月 | 2024年12月 |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基于优化升级原有研发项目,未改变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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