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