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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对于最近五年收到的交易所的关注函、问询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落实。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规定,经公司提名

委员会审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黄荣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谭嘉因先生、包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们同意上述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及社会兼职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及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处于公司财务风险可控的范围之内。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包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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