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查阅与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