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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作棠)2022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王作棠,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采矿工程专业,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导,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炭地下气化研究所所长,从事采矿工程的采煤方法与岩层控制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专注于煤炭地下气化的化学采煤方法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先后主持承担国家教育部、科技部、能源局等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4项,研究成果获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国家专利4项。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

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召开,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7次;主持召开了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了2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2022年,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我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批准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董事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公司制定了《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其次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是经认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2021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是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置方案,能够有效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

三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中煤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阅公司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情况

根据“十四五”时期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公司在总结“十三五”成绩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及内部竞争力要素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完善以煤炭、煤电、新能源为主,综合能源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的“3+N”产业发展新格局,将公司打造成华东地区多能互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治理现代的能源示范企业的“十四五”发展战略,为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措施,为公司“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指引,公司召开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制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紧密结合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内容全面,结构完整,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明确,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安排切合实际,保障措施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产业发展总体安排部署,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十四五”时期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

(三)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利辛电厂与板集煤矿区位优势,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

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符合国家煤电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属于公司煤炭主业,为新投产增量项目,运营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合理、风险可控,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为公司提质创效提供增长点。

(四)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选举产生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并选举杨伯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举的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等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郭占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雪萍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卢浙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万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渠慎杰先生为公司安全监察局局长、韩柏青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王世仓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戴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程序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提名、选举程序合法合规,聘任人选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提名人选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2022年1月15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公司每季度披露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

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公告内容,重点关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续聘审计机构情况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国内审计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年,公司继续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1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81,337,926.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668,475,264.31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第三季度报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报告39份;披露并及时更新和网上备案公司新

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如实、完整登记及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我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作棠2023年4月27日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崔利国)2022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崔利国,男,197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先丰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

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召开,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7次;主持召开了1次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分别出席了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2022年,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我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批准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董事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公司制定了《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其次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是经认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2021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是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置方案,能够有效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

三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中煤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阅公司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情况

根据“十四五”时期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公司在总结“十三五”成绩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及内部竞争力要素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完善以煤炭、煤电、新能源为主,综合能源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的“3+N”产业发展新格局,将公司打造成华东地区多能互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治理现代的能源示范企业的“十四五”发展战略,为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措施,为公司“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指引,公司召开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制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紧密结合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内容全面,结构完整,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明确,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安排切合实际,保障措施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产业发展总体安排部署,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十四五”时期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

(三)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利辛电厂与板集煤矿区位优势,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

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符合国家煤电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属于公司煤炭主业,为新投产增量项目,运营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合理、风险可控,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为公司提质创效提供增长点。

(四)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选举产生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并选举杨伯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举的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等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郭占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雪萍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卢浙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万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渠慎杰先生为公司安全监察局局长、韩柏青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王世仓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戴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程序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提名、选举程序合法合规,聘任人选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提名人选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2022年1月15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公司每季度披露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

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公告内容,重点关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续聘审计机构情况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国内审计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年,公司继续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1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81,337,926.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668,475,264.31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第三季度报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报告39份;披露并及时更新和网上备案公司新

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如实、完整登记及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我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议了《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利国

2023年4月27日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国良)2022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黄国良,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财务管理》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江苏省“333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曾任中国矿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工商系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计学学术型硕士点负责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董事会换届选举后未召开股东大会,本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其中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4次;主持召开了2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出席了2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2022年,就公司关联交易、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我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

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中煤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阅公司在半年度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情况

根据“十四五”时期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公司在总结“十三五”成绩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及内部竞争力要素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完善以煤炭、煤电、新能源为主,综合能源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的“3+N”产业发展新格局,将公司打造成华东地区多能互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治理现代的能源示范企业的“十四五”发展战略,为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措施,为公司“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指引,公司召开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制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紧密结合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内容全面,结构完整,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明确,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安排切合实际,保障措施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产业发展总体安排部署,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十四五”时期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

(三)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利辛电厂与板集煤矿区位优势,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符合国家煤电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属于公司煤炭主业,为新投产增量项目,运营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合理、风险可控,与公司主业协调同步发展,为公司提质创效提供增长点。

(四)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郭占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雪萍先生为公

司总会计师、卢浙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万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渠慎杰先生为公司安全监察局局长、韩柏青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王世仓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戴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程序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提名、选举程序合法合规,聘任人选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提名人选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披露的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以上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第三季度报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报告39份;披露并及时更新和网上备案公司新

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如实、完整登记及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我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议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中煤新集利辛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

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国良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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