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采用《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采用《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