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刘志勇、张坚、林响和桑瑜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前列,并已连续2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 超
戴晓凤高义生李皎予颜 色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