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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2年度工作中,全面关注公司发展战略,主动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曾小青先生、徐杨先生、王海忠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王海忠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1989年9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县军乐乡人民政府;1992年7月至1996年4月任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讲师;1996年5月至2003年12月历任广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任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2005年9月至今,历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市场学系主任、教授、博导;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徐杨先生,195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电力学院本科学历。1991年1月至1998年9月,历任国家能源部、电力部基建司工程师、副处长;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历任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副处

长、处长;200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火电部副主任;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曾小青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会计学研究生学历。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就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任工商管理博士后;2005年8月至今,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师;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2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2次,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出席情况如下表:

姓名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王海忠55002
徐杨55002
曾小青55002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任职情况
王海忠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徐杨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曾小青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我们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及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核实,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根据子公司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为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查核,认为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并购重组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运营水平。有利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效履行职务,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股权激励情况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八)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对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审计经验等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等情况,制定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案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

(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报告期内,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履行情况,我们认为上述相关承诺人均能积极、合规地履行做出的承诺,并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确保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开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推进内部控制的实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做出相应的决策,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在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3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2022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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