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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为健全和完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现金流量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在盈利且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由于存在行业特性,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当年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后,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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