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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⑴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⑵审计对象;⑶审计目的;⑷审计范围;⑸审计的内容与重点;⑹审计方式;⑺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⑻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⑼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机构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⑴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⑵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⑶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⑷要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⑸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⑴与审计有关的各种

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⑵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⑶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⑷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⑴被审单位名称;⑵审计项目名称;⑶审计时间;⑷审计过程有关记录;⑸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⑹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⑴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⑵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⑶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⑷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⑸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⑹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包括:⑴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⑵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⑶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⑴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⑵被审单位基本情况;⑶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⑷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作出解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收到审计报告后,应作出批示,责成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⑴审计内容、范围、

方式、时间;⑵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⑷需要整改的事项;⑸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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