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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部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邮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的具体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定并执行。上述内幕信息的统计口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将相应信息划分秘级,确定公司知情人员。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一旦泄密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或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消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四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三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草案)》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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