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良好作用。《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4,721千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后,2022年度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992,459千元。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胡正良、白静、高文进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