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具备的能力。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本次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普仁鸿医药销
售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鉴于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
金通过委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给北京普仁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可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借款人信誉良好,不会影响委托贷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对关
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委托贷款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