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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孔晶晶联系电话 0551-6220794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证券简称及代码

江淮汽车600418

1999年9月30日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218,400.9791万人民币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项兴初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冯梁森

安徽省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12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期间,国元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完成对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江淮汽车非公开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淮汽车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减高端商用车变速器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暨2016年非公开发行结余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江淮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高端商用车变速器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暨2016年非公开发行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保荐机构对江淮汽车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0,000.00万元,以上方案已实施完毕。保荐机构对江淮汽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事项出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公司能够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

交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文件,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上市公司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祖飞 孔晶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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