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及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义务人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披露事项的,不用申请审批;发生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事项的,应及时按照附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 登记人: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描述 |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