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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3-04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4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曹国强董事因公务委托方合英副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黄芳、何操、陈丽华等3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副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3年风险偏好陈述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该议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本行2023年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 调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

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调增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新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

2. 申请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

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申请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上限金额为10亿元。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对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行独立董事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4。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任命方合英先生担任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任命刘成先生担任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方合英先生不再担任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称“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连续提供审计服务8年,本行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分别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并确认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董事会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年度审

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对本次聘用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行独立董事关于本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函以及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召开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函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中信银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延长配股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中信银行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镜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47%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注册资本为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常青。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5,099.55亿元人民币,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75.6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5.17亿元人民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2023年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同意2023年我行与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双人审批模式审批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3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3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

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中信银行申请调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至3,200亿元、新增申请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10亿元,是根据中信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属于中信银行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相关交易定价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公允、合理,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们同意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

独立意见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结合业务发展实际,调增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新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新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上限金额为10亿元。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我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10亿元。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拟发生的授信、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

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23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将议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对中信银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意见如下:

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我们认可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23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在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经认可该议案事项。我们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二、《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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