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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致力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注重股东投资回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证券行业特点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施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实施。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且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监管要求;

(3)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五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净资本水平,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满足公司净资本对公司各项业务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公司使用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提升创利能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创新业务,不断优化收入结构,以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和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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