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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执行,与所得税相关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所得税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所得税准则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所得税准则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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