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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较为规范,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并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报告财务审计结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359,234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7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344,254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80万元,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2、公司当前担保金额较大,主要表现在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任何经营之外的风险,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其风险主要在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经营层分析,为控股子公司和外部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其风险都在可控范围内。

3、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批和披露程序。

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

五、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徐青 、王颖彬 、郑丽惠

日期: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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