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部分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9:15-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李立新董事长
(六)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2078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72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1555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2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单位:股(下同)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现场、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 | 599160 | 592300 | 98.8551 | 6860 | 1.1449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 | 599160 | 592300 | 98.8551 | 6860 | 1.1449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化学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 148281809 | 148274949 | 99.9954 | 6860 | 0.0046 | 0 | 0.0000 |
情况 | |||||||
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 | 599160 | 592300 | 98.8551 | 6860 | 1.1449 | 0 | 0.0000 |
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33318144股;公司董事长李立新兼任化三院执行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96520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绘锦兼任化三院监事,持有公司股份1817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之规定,上述三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与陕煤集团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334876484 | 334869624 | 99.9979 | 6860 | 0.0021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 | 599160 | 592300 | 98.8551 | 6860 | 1.1449 | 0 | 0.0000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7201689股,持股比例为20.77%,系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之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1616413 | 99.9042 | 461760 | 0.0958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类别 |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总体表决 情况 | 482078173 | 482071313 | 99.9986 | 6860 | 0.0014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 | 599160 | 592300 | 98.8551 | 6860 | 1.1449 | 0 | 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崔鹏、黄攸立、郑洪涛分别向本次大会作述职报告。具体报告了报告期内出席相关会议及表决、发表独立意见、专门委员会工作、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情况。
上述报告和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2023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材料。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承义法字第000106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承义法字第00010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